教会的会众治理

“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
罗马书十二章五节(和合本)

谁治理你的教会?谁选择你们的教牧领袖?谁决定十一奉献和各种奉献的用途呢?谁决定用哪些信念和实践来指导你们的教会?谁拥有你们教会的财产?教会的制度或治理方式决定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什么是教会的会众治理?

制度是一个组织,如教会,如何运作——就是指导诸如治理,决策制定,架构和领导等事项的政策。在制度方面浸信会与大多数基督教教派不同。特别是在基督徒的会众如何被治理方面,这种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浸信会和许多其他宗派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就信念与宗教实践来说,在一个浸信会会众以外的任何人或团体对这教会都没有任何权柄。此外,教会团契内的所有会友,在教会的治理上,都有平等的发言权。

浸信会的治理常被称为「民主」式的,在某种意义上它是的。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所有的人在决策制定上都有平等发言权。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是大权在握的。浸礼会教会就是这样。实行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是,教会的每一位会友都有权在教会事务的会议上就各种事项投票。

对许多非浸信会信徒,甚至对一些浸信会信徒来说,这似乎是教会运作的一种奇怪方式。把一个教会的治理交在那些没有特别训练、教育或呼召的人手中似乎是愚蠢的。为什么浸信会敢于以这种方式运作?

会众治理的基础是什么?

对于浸信会来说,信念不仅是与制度兼容,而且是制度的基础。因此,基本的浸信会信念与会众治理是相关的。

基督的主权。严格地说,浸信会不相信民主式的教会治理。“民主”是一个政治术语,意思是“人民统治”。对于浸信会来说,一个教会的最终权柄不在于人,而在于耶稣基督。耶稣是教会的头或主(以弗所书四章十五节;腓立比书二章十一节)。也许一个恰当的描述浸礼会教会治理的术语是“神—民主”,意思是神透过所有人的统治。

圣经的权柄
。浸信会相信,会众治理最好的反映了新约所描述的那些教会的做法。例如,一个教会的会员们一致行动,而不是任何一个人或团体,作出重大决定(使徒行传六章一至六节;十三章一至三节;十五章二十二节;哥林多前书八章一至十三节)

唯独本乎恩因着信得救。浸信会相信所有被救赎的人靠着恩典来到在基督里的拯救信仰,不是靠着行为、社会地位或其他任何事情(以弗所书二章八至十节)。十字架脚下的地面是水平的。因此,任何浸信会的人都不可做别人的主。这样,一个教会要在基督的主权之下,由众民一同治理。

灵魂能力和信徒皆祭司。人有神所赋予的能力去认识和遵从神的旨意。那些因信回应神救恩的恩典礼物的人,就成了“信徒祭司”(彼得前书二章九节;启示录五章一至十节)。每一位信主祭司都可以通过经文和祷告直接到神那里去,并在圣灵的引导下自由的判断神的旨意。此外,每个信徒也是“君尊祭司”的一部分,在其中耶稣基督是大祭司(希伯来书七至十章)。这种祭司身份是一个团契,在其中每一位信徒祭司作为那团契协作性的一部分,都要寻求神的方向。

受浸信徒的教会重生会员身份。浸信会坚持圣经的教导,教会只由那些因信基督而得救的人和那些经历了信徒浸水礼的人组成。因此,教会是受洗信徒的团契,或者换句话说,是信徒祭司的团体。教会治理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所有会友的手中。

问题和议题

会众治理的基础是合乎圣经的,并明显与浸信会的核心信念有关。然而,人们有时对这样的制度有疑问:

谁来负责?在商业世界中,组织的总裁或首席执行官通常被认为是负责人。因此,对于许多人来说,用这些术语来思考一个教会组织是很自然的。然而,根据基于圣经和主要的浸信会教义,浸信会坚持只有基督“负责”他的教会,而会友要寻求并遵循基督对这个教会的旨意。

牧师不是有权柄管理一个教会吗?执事们?圣经指出牧师在教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至七节)。然而,这些角色不是专权的角色,而是仆人的角色,属灵领袖的角色,“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彼得前书五章二至三节,和合本)。圣经指出,牧师有很重的责任,教会会友应该尊重他们的仆人领袖角色,在与他们交往的方式上要使他们的工作“有快乐,不至忧愁”(希伯来书十三章十七节,和合本)。圣经也为执事们设立了很高的标准(提摩太前书三章八至十三节),但执事们要做教会的仆人,而不是官长。

应该如何做决定?一个自治的教会,浸信会在做决定的具体方式上各不相同。浸信会制度要求全体会友在基督对这教会旨意的基础上所作的决定负最终责任。然而,通常情况下,要全体会友参与每一项决定并不实际。因此,教会在经营教会事务时,遵循各种程序。许多教会在宪法和细则中规定了程序。

在许多教会中,授权给长执会、牧师和/或职员对某些决定负责。这些人对将主要事项的建议提交给会众批准。通常,长执会、牧师和/或职员的建议在被带到事务会议的会员面前,由执事们进行评估。

理想情况下,鼓励所有会友参加事务会议。在许多教会,事务会议是在崇拜之后举行的,并定期举行,例如每季度举行一次。特别的事务会议是为一些重大事项而举行的,例如对长执会推荐新牧师的投票。

这种治理模式不会效率低下吗?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效率低下的,但它是有效的,因为它在有关教会生活与事工的决定上包括了所有会友。因为这样的代表性,教会得以加强,相比于采取其他方式,人们更加感受到他们是教会的一部分。会众手中的教会已被证明是实现一个教会目的的有效手段,如福音、门训和事奉。

结论

这种教会治理方式显然是理想主义的,很难实施。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将探讨其中的一些困难。浸信会相信,尽管困难重重,但他们应该为会众治理的目标而努力因为它遵循了新约中教会治理的榜样,并且最符合浸信会所珍视的基本圣经教义。

“民主以外的任何形式制度
在某个地方都侵犯了基督的主权。”
E. Y. Mullins
《宗教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