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会相信教会自治

“你所看见的,当写在书上,
达与以弗所,士每拿,别迦摩,推雅推喇,
撒狄,非拉铁非,老底嘉,那七个教会”
启示录一章十一节

自治的教会是什么意思?“自治”一词来源于两个希腊词,意思是“自我”和“法律”。自治指的是自我治理或自我指导。因此,一个自治的教会在没有任何外人指导或控制的情况下治理自己。当然,它并不是绝对自治的,因为教会应该永远承认主耶稣的掌管和权柄。

浸信会教会的自治

每个浸信会教会都是自治的。作为一个自治的教会对一个浸信会教会来说是非常核心的。浸信会使用“教会”一词来指受浸信徒的地方会众,而不是指整个浸信会宗派。因此,在泛指浸信会宗派时,使用“浸信会教会”一词是不正确的。每一个当地会众都是自治的,所以实际上没有浸礼会这样的教会。

自治是指每一个浸信会教会,除了其他事情以外,在没有外部控制或监督的情况下,选择其教牧领袖,决定其敬拜形式,决定财务事项指并指导其他教会相关事务。浸信会宗派组织,如教会协会、州和国家会议对浸信会教会没有权柄。任何一个这样的组织试图控制一个单独的教会都违反了浸信会对制度的基本信念。

因为浸信会教会是自治的,所以它不承认政府对信仰和宗教实践的控制。虽然浸信会教会遵守政府有关某些事项的法律,但他们拒绝承认政府在教义、制度和事工方面的权柄(马太福音二十二章二十一节)。浸信会一直拒绝任何世俗政府实体在要求教会相信什么,如何敬拜,或谁应该或不应该是会员上的努力。这种拒绝服从政府要求的做法,使浸信会付出了巨大代价。

浸信会也拒绝了一些宗派的做法,即要求宗派当局把要相信什么和如何敬拜传递给地方会众。浸信会坚持认为,没有人类权威在一个浸信会教会之上。只有耶稣是一个教会的主。

对美国浸信会自治性的威胁似乎更多的来自浸信会宗派内部,而不是来自政府或其他宗教团体。在某些情况下,浸信会协会和会议被浸信会视为对教会有某种权柄。

这可能是由于对这些实体与教会适当关系的误解。协会与会议是浸信会宗派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浸信会努力为耶稣基督栽培门徒和使其成熟,并奉祂的名义服侍人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对地方教会没有权柄。每个教会都可以选择与其他这些浸信会实体想联系或不联系,这取决于会众的意愿。

浸信会对自治权的坚持导致了误解、批评甚至逼迫。政府把浸信会当作叛徒来惩罚,一些宗派则谴责浸信会是异端。存在许多其他形式的教会治理,而会众自治相对由较少的基督教宗派实行。那么为什么浸信会坚持教会的自治?

教会自治的圣经基础

教会自治并不是浸信会信念的外围。它建立在浸信会的基本信念之上。任何其他形式的治理都不符合浸信会信念和实践的配方。

圣经是浸信会信仰和实践的权柄,浸信会相信圣经支持教会自治。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每一个会众都是自治的。每一个都是在基督主权下独立实体。他们在团契上彼此相通,但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对那些会众行使权柄。

在新约圣经中,启示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指出,作为启示录收信人的小亚细亚七个教会,每一个都是独特的、独立的实体,除了耶稣基督的权柄外,不在任何其他权柄之下。给予各教会指示的是复活荣耀的基督。

新约时代的教会从他们自己的会员中挑选人来照顾会员的身体需要(使徒行传六章三至六节),决定哪些人将被差遣到具体的事工上(使徒行传十三章一至三节),并训练他们自己的会友(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哥林多前书五章一至十三节)。每一个行动都是在基督的主权和圣灵的引导下进行的,没有任何外部的指导和控制。属灵领袖,如使徒保罗,在写信给新约教会时依靠的是劝说和榜样,而不是独裁的要求。

此外,新约时代的基督徒徒抵制政府和宗教当局强行规定宗教信念和实践的企图(使徒行传四章十八至二十节;五章二十九节)。早期的基督徒坚持要摆脱世俗和宗教当局而进行自治。

其他合乎圣经的浸信会信念与教会自治

教会的自治性依赖于浸信会其他基于圣经的信念。例如,基督的主权,一个对浸信会来说很宝贵的信念,是与自治有关的。基督是每个人和每个教会的主。耶稣,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团体,要施行掌控。祂对一个教会的主权是通过这教会的会友来行使的,就是信靠并跟从祂为主的人(以弗所书四章一至十六节)。

重生的人自愿的聚集为团体,并形成了教会。圣经指出,只有重生的人才是教会的会友(使徒行传二章四十七节)。这些人之所以得救,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神在基督里拯救的恩典礼物,并因此所有人在属灵上都在同一层面上(罗马书五章一至二节;以弗所书二章八至九节)。因此,在教会内外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可“主宰”另一个人或教会(彼得前书五章三节)。r

神赋予每个人认识并遵从神旨意的自由。此外,每一个相信耶稣是救主和主的人,都会成为一个信徒祭司(彼得前书二章九节),可以直接到神那里去。不需要中间人,如一   个人类的祭司(希伯来书九章十一至十四节;十章二十一节)。每一位信徒祭司都有责任负责任的履行这一祭司职分。这一责任的一部分是在一个充满爱的教会团契中彼此联系,并参与教会团契的治理,通过查经、祷告和圣灵的引导来寻求主的旨意。

正如会众中的所有会友在他们自己教会的治理上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一样,每群会众在属灵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教会或教会组织比另一个教会优越。没有人有权柄控制另一个教会。换句话说,每一个教会都要自治。

教会会众治理和教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不能脱离另一个而存在。如果会众以外的个人或团体对其行使控制权,那么教会就没有教会的自治,也没有会众的治理。

结论

虽然教会自治有各种挑战,但它是一个基本的圣经概念,是浸信会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保存和加强。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将讨论这些问题。

“每一个教会都永远是自由和独立于由世人所形成的任何和所有教会权力,
每一个教会都是基督的自由家庭。”
《不可剥夺权利法案》, 条款一
联合浸礼会协会,一八四零年十月八日